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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4.12.011

人民法庭审执关系:从分立到协调——以基层社会治理优化切入

引用
在最高法院统一的审执分立改革理念下,人民法庭的执行权大多被上收到基层法院的执行机构,人民法庭日益成为基层法院机关外的又一个审判庭.忽视人民法庭大多设置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其所面向的广大农村社区仍然处于乡土熟人社会的现实,与人民法庭制度设计的初衷和人民法庭的职能定位存在偏差,也与社会及法律活动的分工和专门化发生冲突.从审判与执行的差异性原理中,虽然可以导出执行程序的独立性和专业化要求,但在人民法庭“弱司法化”的特定语境中,可以有程度不同的多种落实样式.人民法庭呼唤一种外部审执合一、内部审执分立的协调模式,以实现审判和执行工作的相互监督、制约和相互支持、配合,提升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公信力和群众认同度,实现基层社会治理的优化.

人民法庭、审执分立、审执合一、审执协调

D9 ;DF8

2015-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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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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