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12.003
我国贿赂犯罪体系的整体性反思与重构——基于法治反腐的使命
我国贿赂犯罪的刑法规范存在诸多根本性缺陷,目前已成为法治反腐的最大障碍.应删除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之规定,然后将受贿罪罪状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基于其职务,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索要、约定或者收受任何不正当好处.”至于行贿罪罪状,可考虑修改为:“基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的职务,任何人给予或者许诺给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国家机关任何不正当好处.”还应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不以犯罪论处”,以置贿赂者于囚徒困境.此外,由于受贿罪在罪质上明显不同于贪污罪,应对受贿罪设置独立的法定刑及适用条件.
法治反腐、贿赂犯罪体系、立法完善、受贿罪、行贿罪
D92;D91
2015-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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