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11.002
关于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罪名表述的思考
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以及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罪名体系.其中四个罪名的表述因存在一定的问题而亟待调整.“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分别修改为“贩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贩卖的妇女、儿童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应分别调整为“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和“阻碍解救被贩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拐卖、贩卖、绑架
K24;D66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编号:NCET-13-0062资助,并系2012年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suppos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重点项目“风险社会视野下的刑法修改宏观问题研究”2012WZD11;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司法调研重大课题“关于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的调研”GFZDKT2012015-2
2015-0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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