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10.011
“犯罪既遂形态”的反思与初构
我国主流犯罪既遂理论视野下的“阴谋犯”、“举动犯”、“行为犯”、“危险犯”不应成为犯罪既遂形态.事实上,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既遂形态没有刑法理论描述得那样精细,分为两类:“实害结果犯”、“形式结果犯”,两者共同构成我国犯罪既遂形态的理论体系.其中,“实害结果犯”是以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形式结果犯”则是以非现实的生活利益遭到直接侵害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形态、结果犯、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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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6;D92
2014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立体法律关系视野下的交通安全的刑法规制研究”14BFX039
2014-12-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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