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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4.09.005

论抵押涤除权制度——以《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解释为中心

引用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但书应解释为替代清偿制度而非涤除权制度.我国物权立法应在赋予抵押权以追及力之基础上,充分借鉴日本民法关于涤除制度修改之成果,通过废除“抵押权人增价拍卖义务”等以缓和涤除制度对抵押权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以期建立一种由抵押物受让人占主动地位的直接消灭抵押权的制度.

涤除权、增价拍卖、替代清偿、代价清偿

D92;DF5

2014-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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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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