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08.009
论贪污罪中“侵吞”、“窃取”、“骗取”及“其他手段”
准确认定贪污罪中的“侵吞”、“窃取”及“骗取”,对于区分贪污罪与侵占、盗窃、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除了狭义的侵吞,将“窃取”、“骗取”增设为贪污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旨在突出和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特殊保护;贪污罪中的“侵吞”,是指将自己基于职务而管理、控制、支配、占有下的财物占为已有,所谓的监守自盗,不过是一种典型的侵吞;所谓“窃取”,系将自己基于职务而共同占有、支配或者辅助、监视占有下的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所谓“骗取”,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作为单位成员的身份或地位,欺骗管理、控制、支配、占有本单位财物的人员,使其作出将本单位财物处分给行为人的决定,进而取得财物;将个人债务转移给本单位承担,可谓贪污罪中的“其他手段”.
贪污罪、侵吞、窃取、骗取、其他手段
D92;G64
2013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13YJA820003
2014-09-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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