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07.014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清偿分析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当优先清偿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但不宜将其优先顺位过于提前,与劳动债权处于同一顺位清偿较为恰当.这一制度安排将提高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的清偿额度,有利于保障基本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但不会因此诱导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人滥用权利.同时,这一制度安排有可能降低劳动债权人、税收债权人、普通债权人的清偿额度,并对这些债权人的行为以及对政府、债务人产生一定的影响;但这些影响不会过多损害社会效率,相反,可在一定程度上对债务人形成无形的监督.
人身损害、债权、破产、清偿
F27;D92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大规模侵权损害多元赔偿机制研究”12BFX080;教育部2010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企业破产背景下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保护研究”10XJC820008;2008年度云南教育厅科研基金重点项目“潜在债权保护制度研究”08Z0059
2014-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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