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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4.07.002

器官交易关涉犯罪条款的设立及评析

引用
对于器官交易行为存在“单一罪名论”和“体系罪名论”之争.供、受体双方直接进行器官交易的行为,目前并没有犯罪化的必要,非法持有人体器官的行为和出租人体器官的行为只能停留在法律禁止的层面,尚无需刑法介入;居间买卖人体器官值得刑法介入,目前也可以通过解释路径解释方式解决,组织他人收购和倒卖人体器官的行为可以解释到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之中;为他人器官交易提供便利条件和走私人体器官的行为,刑法应分别单独立罪.

器官交易、走私人体器官罪、为非法人体器官交易提供便利罪

D92;DF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器官移植的刑法问题研究”12BFX05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12YJA820086;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项目“人体器官移植的刑法规制”11FX20

2014-09-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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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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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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