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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4.06.011

简论刑事和解的中国特色——以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为中心

引用
公诉案件的当事人和解程序随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从游击队转化为正规军.这种刑事和解既具有惩罚与恢复的双重功能,又包含私了和公断的互动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效果都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创新,私了的社会文化、仇富仇官的社会心态、“宽严相济”政策、“先民后刑”的处理机制等都在新法之中有所体现,而既没有具体的和解程序,又没有明确处理后果,更没有监督控制程序的“当事人和解”程序最终可能成为一个需要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酌定不起诉制度、简易程序、社区矫正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及自诉案件的和解等程序来填补的“空壳”.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宽严相济”

DF7;D9

2014-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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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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