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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4.06.010

对《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合理性的思考

引用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这是《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再审制度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制度的重大修改.本文通过对该法律条文实施一年多来的实证研究发现,《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合理性、科学性值得怀疑,它带来的负面效应十分明显.为此,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积极措施来进行弥补,从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缺陷、完善

D92;D9

2014-08-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0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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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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