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05.015
论元代判例的生成及其运用
元代成文立法严重滞后,司法部门在法律实践中不得不积极地创造并适用判例,以至于元代成为中国古代判例最为发达的时期.元代判例的编纂也并非首先来自政府的动议,而是由地方司法实践部门为了在审判中“有法可依”而自行抄写和汇集案例而来,《元典章》的刊行实际上是元朝政府的被动选择.元代判例的生成与蒙古法传统渊源甚深,亦与元初法制的形成过程密切相关.判例的积极适用为元代提供了司法裁判的工具性手段,同时也造成元代立法进程愈加迟滞的后果.元代判例的普遍适用,甚至使其在一定阶段中出现了改变古代立法方向的趋势.
元代判例、蒙古法、《元典章》、元代立法、元代司法
TQ1;D92
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第三批“《元典章》校释与研究”12&ZD143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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