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05.005
矫治处分混合决定程序之提倡
虽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已经成为现实,但是此前劳动教养所规制的部分违法行为,仍然需要通过矫治处分进行处理.鉴于劳动教养制度因程序正义缺失被频频滥用的惨痛前车之鉴,矫治处分的适用程序,虽然属于行政性质,也应该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本文建议采纳行政前置、司法审查的混合程序.即,矫治处分的适用机关与决定机关应该分离,赋予被处分人聘请律师、申辩等权利,体现司法化的特征,以保证矫治处分适用的必要性与相当性;限制与剥夺人身自由的矫治处分,由决定机关审查后,应该移交至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最后决定.
劳动教养、违法行为、矫治处分、适用程序、程序正义
TH7;R78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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