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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4.05.002

为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辩护

引用
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限制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的实质解释.价值要件(犯罪客体)和事实特征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存在着一个“互为反制定律”.

犯罪客体、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实践价值、本质、批判、辩护

D92;D9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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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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