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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4.03.011

网络言论的刑法规制范围——兼评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引用
从有害网络言论的社会危害性来看,部分危害严重的网络言论有刑法规制的必要.但必须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公民言论自由权的保障要求、网络言论的危害程度要求划定其处罚边界.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也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存在着侵犯公民言论自由权的危险,而且其关于网络言论型诽谤罪“情节严重”的细化规定也不尽合理.

网络言论、自由保障、刑法规制、评述

D92;G2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我国刑事司法对刑法基本原则的挑战和应对”11BFX130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7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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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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