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03.002
商标先用权规则的法律适用——兼评新《商标法》第59条第3款
我国2013年8月新通过的《商标法》第59条第3款规定了商标先用权规则,该规则首次在我国商标法中得到确立;新修改的商标法不仅认可了现阶段未注册商标存在的客观必然性,而且通过该规则的设立,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注册权人和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人之间的利益.由于新法第59条第3款规定比较抽象,如何理解和适用商标先用权规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商标先用权是一种正当使用的行为,但在我国商标注册确权制度下,商标先用权的构成要满足相关要件,商标先用权的行使也会受到诸如使用范围等因素的限制,该条规定的先用权中的商标可延伸到其他商业标识.
商标先用权、法律适用、构成要件、商标先用权行使的限制
D92;DF5
2014-07-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