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4.01.014
作证抑或保密: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
当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08条规定了公民的作证义务,而现行《律师法》第38条又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两者在法律适用上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如何在作证义务与保密义务之间求得平衡成为律师执业中的两难选择.律师作证义务与律师保密义务冲突的解决之道有赖于对律师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对刑事诉讼价值的综合考量.
作证义务、保密义务、价值、冲突、解决
D91;D9
2013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审判环节刑事错案实证分析与防控机制研究”13BFX074;2012年度河南省人文社科基地项目“我国刑事错案的现状、成因和预防研究”2012-JD-003;2013年度河南省人文社科重点项目“司法公信语境下我国刑事错案问题研究”2013-ZD-003
2014-07-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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