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3.12.014
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归对方所有之约定的法律探讨——兼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
房价的日益攀升,把越来越多的人们卷入“房产约定”的纷争中.夫妻之间约定“一方婚前所有的房产婚后归对方个人所有”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争议很大,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将其定性为赠与,这不仅没有平息争议,反而激起社会各界更大范围的广泛讨论.本文指出,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婚后归对方所有,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范围,应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协议生效后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擅自撤销.
婚前财产、协议、赠与
D92;DF5
2014-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17-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