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3.10.009
论募捐的管制模式与选择——兼评“公募权”
募捐不能完全包含于传统民法的赠与制度中,它具有公共属性,从而应接受政府的管制.我国现阶段广泛使用的“公募权”并非一种民事权利,而应归为职责.英美国家对募捐皆采政府管制的立场,可分为许可型与信息公示型,两者具有内在相通之处.我国现有地方立法无力全面规范募捐,未来的统一立法应采信息公示型模式.结合我国已有制度条件,我国募捐管制模式可概括为:主体类型区分;强化信息公示;监管机构的过程控制权.
募捐、管制、许可、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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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K25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非公募基金会的基本矛盾与规制研究"11CFX030
2013-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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