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3.10.004
刑法与民法——截然不同的法律类型
刑法针对危害社会的行为,民法针对个体之间的损害行为.“危害”与“损害”有着不同的性质.这是由公法与私法的区分决定的.“竞合”情形下的刑事犯罪与民事违法是不同评价标准得出的不同事实,即“竞合”是评价上的重叠,恰恰表明作为评价规范的刑法与民法本身的不同.刑法与民法之间不具有直接衔接关系,不存在所谓“刑法的民法化”或者“民法的刑法化”.我国实行的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容易模糊刑法与民法的双轨关系,可考虑加以改变.
刑法、民法、危害、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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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 ;F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9BFX080
2013-11-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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