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3.09.008
我国刑法应当增设载赃陷害罪
栽赃陷害的行为在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随处可见,信手拈来.由于栽赃陷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极大,严重侵犯人权,败坏司法声誉,因此将其早日提上刑事立法议程,很有必要.为了有效地打击这一严重犯罪,首先要厘清该罪的概念与犯罪构成特征;其次,要将该罪与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诽谤罪、伪证罪与打击报复证人罪正确地区别开来.所有这些,不仅在刑法理论上具有非常重大的价值,而且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活动也不无裨益.因此,在刑事立法中增设该罪已迫在眉睫.
刑法、栽赃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诽谤罪、伪证罪
DF6;D92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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