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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3.08.006

合同式环境服务的法律保障——以企业环境责任的内部化为视角

引用
企业对环境服务的市场需求以环境行政公法义务为前提,作为排污者、资源开发利用者及环境侵害者的企业,可以通过环境服务合同承担环境责任,即向专业的环境服务市场主体支付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及修复的费用.本文从企业环境责任内部化视角考察环境服务合同的类型、双重法律关系和性质,指出其运行必须受到环境行政法和民事合同法的双轨制约,分析了目前发展中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促进合同式环境服务发展的法律对策,包括:在遵循立法及行政程序的前提下,设定企业购买环境服务的义务;以环境服务市场自身的完善弥补环境行政管理的不足;通过社会化分担方式缓解企业购买环境服务的资金压力;立法中明确规定“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及相关费用的赔偿责任.

合同式环境服务、企业环境责任、行政相对人义务转换、恢复原状

F27;D92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武汉大学博士生自主科研项目"适应市场机制的企业环境法治研究"2012106010205;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企业与环境法制研究"的成果之一

2013-09-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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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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