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3.07.014
基于诉权的再审与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
2007年、2012年民诉法修改没有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与检察机关抗诉再审作实质性区分.基于诉权的再审是因为新发现的证据表明原审存在诉讼无效和“可撤销”情形,必须赋予当事人新的程序救济,以保障其公平程序请求权.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纠正的是审判权违法行使导致的裁判错误,针对的是审判公权力,目的取向是权力制衡.诉权性再审应当与诉权的特性相适应,检察监督性再审既应体现检察监督权的本质属性,亦应遵循民事诉讼规律.
再审、检察监督、再审之诉、审判监督
D92;D9
作者主持的2012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基于诉权的再审与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课题GJ2012D01的最终成果
2013-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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