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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3.07.013

自我混淆的商标法规制——从“加多宝”、“王老吉”商标事件切入

引用
“加多宝”、“王老吉”事件,表明我国商标法实践中存在自我混淆的现象.与传统的混淆可能性不同,自我混淆是指商标权人使用商标时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是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但审视商标法可见,自我混淆的损害并不属于传统商标法求偿的范围.鉴于我国商标法社会规划论的基调,可认为消费者是我国商标法所保护的利益主体,因此,可就目前的商标法作出一定的调整,容纳自我混淆侵权行为,赋予消费者对自我混淆的求偿权.

自我混淆、混淆可能性、社会规划论、消费者利益

D92;DF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9年重大项目"完善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研究"编号:2009JJD820017的阶段性成果:华侨大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后现代知识产权体系重构"10HSK12

2013-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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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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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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