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3.05.006
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之重构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中垄断行为刑事责任的缺失,从而影响到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有效性.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反垄断法需顺应反垄断法刑事化的趋势,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反垄断法刑事责任予以重构:在立法模式上,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宜采用附属模式;在适用范围上,宜将核心卡特尔、垄断高价、垄断低价、强制交易和行政垄断纳入刑罚范围内;在刑罚种类方面,以短期监禁和罚金为主,同时引入拘役.
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立法模式、监禁、罚金
D99;D92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垄断行业反垄断规制体系研究"1OBFX06'7;安徽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研究"2011sk737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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