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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3.05.005

德国刑法中对错误的规制及其启示

引用
错误是指人的认识与事实不一致.根据德国刑法规定,构成要件错误排除故意,并依轻罪处罚.行为客体错误与打击错误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单纯偏离,后者是事实与行为人的想象发生了双重偏离.德国刑法中的禁止错误包括直接的禁止错误与间接的禁止错误.禁止错误一般不阻却故意,但减轻处罚.只有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不可避免时,禁止错误才阻却故意.德国刑法有关错误规制对我国刑事司法与立法的启示:对客体错误一律以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定性并不合理,应考虑错误能否避免;打击错误应以欲图犯罪的未遂犯与错误犯罪的过失犯并合处罚;法律错误不应一律成立故意犯,在错误不可避免时可以阻却故意.

认识错误、构成要件错误、禁止错误、故意

D9 ;G4

2013-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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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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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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