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3.03.012
关于虐待罪立法完善问题的研讨——兼论虐童行为的犯罪化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虐待罪的规定难以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有必要对虐待罪的立法完善问题进行探讨.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应有所扩大,将“对被虐待人负有照顾、保护或者负有指导、教育责任的人”都包括在内;虐待罪中的“情节恶劣”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起着重要作用,应作为此罪的构成要件;可适当加重虐待罪的法定刑.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可以通过对虐待罪的修改得以实现,应将虐待儿童的行为单独列为一款,从重处罚.
虐待罪、虐童行为、犯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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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3-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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