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1455.2013.03.007
网络服务提供者之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探究——兼论动态系统论的应用
在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动态系统论从方法论层面对此提供了有益的启发.首先应当选定构成赔偿责任的要素,如受保护权益的重要性、行为在多大程度上构成损害发生的原因、故意或过失的程度、为避免损害而耗费的成本以及从危险行为中获利的多少;其次要厘清各要素之间及其与结论之间的关系;最后通过基础评价的引入来作出判断.
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赔偿责任、动态系统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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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D92
2013-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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