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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1455.2013.01.007

类罪名否定论

引用
学界通说认为,类罪名是某一类或某一章犯罪的总名称,是概括果一类犯罪本质特征而形成的罪名.其实,任何犯罪都是具体的,并不存在什么抽象的没有自己的构成要件和罪状的犯罪,因而也没有所谓的抽象的类罪名.刑法分则中的章名、节名是犯罪类别的名称,不能视为罪名.类罪名的提法不仅没有实际意义,而且徒增罪名外延的混乱,国外的刑法学理论中也没有类罪名的提法.为明确起见,犯罪类别的名称宜由“……罪”改为“……的犯罪”,以与具体的罪名相区别.

刑法、罪名、类罪名、个罪名

DF6;D9

2013-03-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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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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