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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在浙江的实践与完善——以修改后的刑诉法为契机

引用
2004年起,浙江省检察机关开始探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从浙江的实践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在积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更好促使加害人回归社会,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适用刑事和解比例偏低、启动程序较随意、和解协议审查困难、和解协议效力不明、和解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刑事和解制度的继续前行。因此,要以修改后的刑诉法施行为契机,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程序、配套机制等进一步完善。

刑事和解、司法实践、刑事诉讼法、完善发展

D915.14(法学各部门)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2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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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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