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顶商业广告”的特点、危害与综合治理——对《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2项的研究
《广告法》第7条第2款第2项意在禁止公共权力参与商业广告经营或者为商业谋利所用。"红顶商业广告"挟权力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和竞争对手的利益,在由"特权"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日益严重的今天,其社会后果亦不容小觑。现有的更正措施难以用来消除其对消费者的误导,预防应是制度完善的首选,包括严格管控广告发布之前的环节,增加面向消费者和广告发布者的正面信息供给等。国家机关也应切实担负起保全和维护公共权力的义务,通过举报、公告等方式及时主动阻止商业广告盗用国家机关名义。
红顶商业广告、违法广告、综合治理、制度预防
D922.294(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2011年青年项目11CXW032中;国博士后第51批面上资助2012M510919;广东省“千百十工程”项目研究成果之一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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