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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反思

引用
我国立法机关通过1997年《刑法》第360条第2款,增设了一项新罪名——嫖宿幼女罪,尽管当时的立法本旨确在更好地保护幼女,但15年来的运作实践已经检验出其施行效果不佳,加之该"个罪规范"之设置本身也具有不合理性、不适法性以及其所导致的负价值大大高于其正价值等。据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幼男幼女并恢复国家深切关爱、关护幼儿的良好形象,我们主张即行取消现行刑法上的嫖宿幼女罪,另设专门针对幼儿的性生理、性心理健康权益保护的"类犯罪"——"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嫖宿幼女罪、奸淫幼女罪、对幼儿的性侵犯罪

D924.345(中国法律)

2012-1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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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455

33-1343/D

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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