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正当性依据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功能在于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赔偿、避免加害人因保险的存在而免责,其正当性来源于利得禁止原则和维持损害赔偿制度的需要。为实现其功能目的,代位求偿权必须法定化,且其行使应受到必要的限制。"保险人损失发生说"误解了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没有认识到民法上赔偿义务人的让与请求权与代位求偿权的区别,有待进一步商榷。
保险代位求偿权、利得禁止原则、损害赔偿制度、保险人损失发生说
D922.284(中国法律)
2012-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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