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维持原则解析——以“维持”的误读与澄清为视角
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学界通常被理解为公司必须维持资本,但"维持"的真正涵义并非要求公司绝对地维持资本不受减损,而只是禁止公司将资本非法返还给股东。法律不应禁止公司资本因正常经营活动遭受损失,当公司资本发生此种损失时,股东也没有义务补足。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过分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股东利益的合理关注,与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旨不符,且其所能真正发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功效也非常有限,应予摒弃。我国公司法没有采取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相关机构对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股东补足资本或减资规则的做法值得检讨。
非法返还、绝对维持、调整资本或清算、债权人保护、有限责任
D922.29(中国法律)
作者主持的北京交通大学人才基金项目“资本维持原则反思”项目2005RC038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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