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量刑根据的反思
各国刑法都承认:犯罪事实与犯罪人两方面因素都影响量刑,前者体现刑罚的报应根据,后者体现刑罚的预防根据。然而,如果一个案件的犯罪事实危害很严重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或者犯罪事实相对较轻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量刑其实无法既体现报应也体现预防。报应与预防是对立的刑罚价值,从根本上不能调和,只能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量刑的根据应当是报应。这并不意味着不顾预防,但应当放到行刑阶段去考虑。
量刑、报应、预防、行刑
D924.13(中国法律)
2012-07-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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