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析
《地方组织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规定不一致,其效力位阶可以根据《立法法》得以确定。从宪法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在我国现行宪法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职权规定中,环境保护事项应在该宪法规范的射程之内。有关立法事实也为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因此,在现行法体系中,乡镇人民政府应该具有环境保护职权。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有效行使,还面临很多体制障碍,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应的配套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职权、法规范、环境保护
D921(中国法律)
福建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条款实施机制研究JA10030S”的成果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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