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与创新社会管理
日益严峻的食品安全问题凸显了现行社会管理的四大弊端,即多头执法,争利诿过;监管部门人力不足,能力有限;个别监管部门存在腐败问题;监管部门"养鱼执法"。由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直接参与社会管理是对传统社会管理方式的有效补充,是创新社会管理的新路径。而惩罚性赔偿则是受害人直接参与社会管理的激励机制。诉前公告制度是保障惩罚性赔偿发挥社会管理功能的核心配套制度。
惩罚性赔偿、创新社会管理、诉前公告
D923.8(中国法律)
2012-06-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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