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中国免官复叙法的实践与经验
汉代以来,免官复叙便被经常使用,但随意性强,尚未形成定制占魏晋南朝之时,律法仅对免官的禁锢期进行了简要的规定,形同虚设。直至北魏。才将免官三载而降阶复叙定为常法,但仍显简略。唐律增加免所居官条。免官复叙之法仍从北魏;并无显著变化。宋代官制繁杂,复叙种类增多,独自成体系的叙复之法形成。免官仅作为附加刑使用,免官复叙不再单独规定。及至明清,免官作为附加刑的地位得以改变,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所区分,免官复叙之法体系渐成。而免官复叙法的运用对古代中国的权力运作有一定的制衡效果,同时也维护了古代官场的道德水平。
免官、复叙、免官复叙法、权力、道德
D691.4(政治制度史)
笔者主持的2011年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免与复起:古代中国官员复出制度研究”42306010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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