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首起“瘦肉精”案件定性的理论根据评析
刘襄案件的行为特征是研发、生产、销售"瘦肉精",这既不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也不符合生产、销售假药罪,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比较而言,刘襄等人共同研制、生产、销售"瘦肉精"更加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而以此罪来定性是非常准确、恰当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D924.32(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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