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问题新论
完全脱离抢劫罪基本犯的既遂与否的评价,便不可能对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予以正确的认定。对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与其他7种类型加重犯的既遂问题不宜实行区别对待。既然抢劫罪加重犯在内部结构上由基本犯和加重因素两部分组成,那么,判断抢劫罪加重犯既遂的标准自然就只能是:只有抢劫罪基本犯既遂的构成要件完全具备而且加重因素具备,才能成立抢劫罪加重犯的既遂。
抢劫罪、加重犯、既遂、基本犯
D914(法学各部门)
赵秉志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犯罪构成论体系比较研究”10AFX007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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