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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立法模式下刑事和解的方式研究

引用
由于我国立法的定量模式,已经使得在外国可以和解的大部分案件被排除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犯罪之外。此时,如果仅仅原样引入外国的刑事和解制度,并且为了表示对这种先进制度的认同而一定要寻找出比较确定的适用范围,其结果很可能就是将在国外也不一定进入刑事和解领域的案件划入刑事和解范围,从而导致刑法价值的异化。为了避免这种异化,就应当设计符合我国犯罪成立条件特点的和解理念之实现方式,即依据刑事和解的理念,在较轻的刑事案件中和解可以免于刑事程序;在不是较轻的一般刑事案件中和解可以导致免于刑事处罚、减轻处罚;在较重甚至严重的刑事案件中和解可以导致免于死刑、重刑.而裁量一般的刑罚。

刑事和解、方式、理念、价值追求

D915.14(法学各部门)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3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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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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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43/D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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