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佛大学特许状(1650)》法理解析
哈佛大学系慈善信托模式,其法律基础是1650年的特许状。其中,开办哈佛大学的资金是慈善信托财产;"哈佛学院的校长和评议员"是慈善信托共同受托人,是法人;哈佛大学是慈善信托执行机构,不是法人;监事会是慈善信托监察人。特许状是契约,具有对内、对外双重法律效力。我国教育法学界用公司法法理解读哈佛大学慈善信托模式,认为哈佛大学是法人,"哈佛学院的校长和评议员"是"董事会",将"哈佛学院的校长和评议员"简称"HarvardCorporation"翻译为"哈佛公司",这些都是错误的。
特许状、哈佛学院的校长和评议员、法人、契约
D904.3(法的理论(法学))
2011年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现代高职院校治理研究——基于高职院校与政府、企业关系的重构”项目11JCJY14YB的阶段研究成果之一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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