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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行为并不限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短信诈骗为例

引用
在短信诈骗中,有少数骗子是以自己的真名或真实卡号"取财"的,这类情况虽然不多,但毕竟客观存在。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传统刑法理论关于诈骗行为特征的概括显得并不适当或并不完全。为此,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应该随着社会的进步而有所扩展,不仅包括传统的"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还应包括"致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方法。诈骗犯罪的核心就在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能够致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欺骗的方法可以是虚构事实,可以是隐瞒真相,也可以是利用现代技术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在错误认识的标准上,既要考虑客观说即能使社会上一般人限于错误认识的境地,又要考虑统计学上的小概率原理。

诈骗犯罪、客观方面、扩展

D924.3(中国法律)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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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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