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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消减补偿问题研究

引用
企业在排污权交易制度中获得的排污权是一种财产,应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尊重。但由于环境容量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为了环境保护的需要,国家也可以对已出让的排污权进行削减,这种削减并不必然产生对企业的补偿义务。因为排污权属于准物权,与一般的民事权利相比具有特殊性,排污权本身负有较多的义务。但国家在对排污量进行削减时也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以防止权力的滥用,对企业的排污权造成过度的损害。

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性质、财产权、补偿

D923(中国法律)

安徽大学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权利与和谐社会关系”,SKJQl001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6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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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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