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协力保障生存权——以社会求助制度为例
当下中国已进入风险社会,需要国家事先或事后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稳定社会秩序。社会救助的宪法基础是生存权保障,其已从一纲领性、抽象的概念发展出基于人性尊严的具体请求权内涵,要求立法应把社会救助作为政府的责任加以规定.明确保护公民宪法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请求权。但传统意义上强调“国家责任”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以单方的行政行为为核心的。费用为“公的负担”,未能满足受救助者基于人性尊严的选择权。基于责任与执行的分离,在社会救助中公私协力、行政行为与契约并用来保障生存权.不但是解决实际财政问题之需要。更符合宪法上作为具体权利的生存权无缺漏保障之真正实现。
生存权、社会救助、公私协力、民营化
D632.1(国家行政管理)
2010年宁波市软科学研究项目“转型期特困群体社会救助中的政府与社会合作机制研究”2010A10041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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