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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综洽”到“法治”:犯罪控制的科学之路——写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两个《决定》颁布20周年之际

引用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防控模式,从“综治”走向“法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的必然方向。当前,中央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立法相对滞后,地方条例缺乏创新,各级综治办法律地位不明确,犯罪预防立法薄弱,法律监督不到位。对此,必须大力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法,重点明确相关立法的调整对象以及各级综治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综治委行政处罚权,优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强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监督,不断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制化。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犯罪防控、立法完善

D631.4(国家行政管理)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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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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