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能动司法的语境及其困境
在美国,司法能动的兴起和实施有其特定的制度前提条件,而在我国实施能动司法,没有体制的依托,效颦域外,难免是无本之木.如果说宪政制度是"源"的话,那么能动司法则是"流",无视我国政治制度的实际情况、法理的障碍以及司法的谦抑属性,在司法层面采纳能动司法的理念和做法,主动出击,企图让司法来承担维护稳定、化解一切社会矛盾的政治功能,这必将成为司法的难以承受之重,最终丧失司法真正应有的功能.
能动司法、司法能动、被动性、中立性、社会矛盾
G64;D92
刘志强主持的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09YJA820015;刘志强主持的2009年广东省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09JDXM82008;刘志强主持的2010年广州市教育局面上重点课题09A049的阶段性
2011-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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