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诉程序与经济法司法化
经济法司法化是形式司法与实质司法的统一,两者分别由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进行保障.经济法中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在结构组合上的非均衡性与动态性决定了两者在经济法司法化中的地位与功能不同.现阶段,应当看到诉讼程序功能的有限性,而非诉程序对经济法司法化则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由经济法的特殊性决定,特别诉讼制度的建立并不是经济法司法化的主要途径,经济法司法化最终依赖于诉讼程序与非诉程序的共同保障.
经济法司法化、实质司法、非诉程序、诉讼程序
DF5;DF4
2011-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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