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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

引用
免费电子邮箱I5P提供服务的无偿性并不能排除邮箱用户享有与普通消费者同样的权利,虽然用户的权利可能不会得到像普通消费者一样完全的救济.在对服务协议的效力进行解释时,要兼顾交易的效率和对电子邮箱用户的保护.在确定纠纷管辖权和适用法律时,传统合同法上的相应原则仍然有其生命力,但应结合电子合同及网络空间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完善.

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协议、法律效力

TP3;TN

中国人民大学纠纷解决研究中心DRRC承担的中国人民大学科研的研究成果

2011-07-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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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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