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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国家赔偿责任探究——以上海市"11·15"特大火灾事故的处理为例

引用
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发生了建国后最严重的一起火灾,举世皆悲,随着事故处理工作的展开,巨额赔偿成为焦点,从韩正市长对事故的表态中,我们似乎看到了政府身居责任一线,但从张仁良区长对赔偿的表态中,我们又找不到政府在赔偿责任中的身影.于是,我们不禁有这样的困惑:在这场事故中,政府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如果应当承担,那么这种赔偿的性质又是什么?是一种直接责任还是间接责任?实际上,破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区分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多重法律关系:(1)政府与承包企业之间的关系--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行政委托法律关系.(2)政府与受损公民之间的关系--行政加害给付所形成的国家赔偿法律关系.(3)承包企业与受损公民间--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关系.综合考虑结论为:政府应当对受损公民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后,如过错企业拒绝承担最终赔偿责任,政府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过错企业追偿.

行政委托、行政加害给付、国家赔偿

D92;D91

2011-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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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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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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