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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失范与重构

引用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扩张了<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缔造了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保密法>中存有规范冲突、规范缺失、规范孤立,导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许多事实的证明陷入法规范的"真空地带".其中申请人与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相关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属于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等事实的证明都亟需在现有行政诉讼证明规范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政府信息、规范论、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

D9 ;D92

2011-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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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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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研究

1674-1455

33-1343/D

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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